“從受害者變成施害者”
2016年5月,湖北人肖某通過他人介紹了解到“善心匯”公司后,隨即在該公司網上平臺注冊賬號,通過互聯網和微信等方式進行宣傳,積極傳播、推介“善心匯”模式,發展下線。廣州市黃埔區法院查明,肖某的賬戶在會員網絡中處于第4層,其下級網絡有29層,肖某的下線會員賬戶為255812個(其中已激活并實際使用的會員賬戶超過61900個),其直接下線會員有41人。
37歲的廣東羅定人張某浩供述說,自己從開始了解善心匯平臺就意識到它隨時存在資金崩盤、老板跑路的風險,但抱著游戲的心態參與其中,能接受這種風險。他為此建立微信群發展下線約200人。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本月21日宣判認定:肖某等22人均為“善心匯”傳銷組織的高級會員,均通過參與“善心匯”組織,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法院認定該22人均為從犯,部分人還有自首等輕判情節,一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22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至3年不等,均宣告緩刑并處罰金。這是廣州地區“善心匯”網絡傳銷系列案首例判決。
截至目前,涉“善心匯”網絡傳銷案陸續在全國各地法院審理、判決――
2018年12月14日,湖南省雙牌縣法院對被告人張天明等1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張天明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1億元;對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年6個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
在廣東,深圳市南山區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陳某某判刑1年6個月;清遠中院二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陳某標等4人判處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梅州市梅縣區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劉某斌、李某良分別判刑5年6個月、5年3個月;佛山中院二審對盧某兒等3人分別判刑1年6個月至2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其中,盧某兒在上訴中說,其因誤信他人而加入“善心匯”傳銷組織,自己投資“善心匯”血本無歸,也是受害者。
聚焦網絡傳銷爭議:
“善心匯”是不是傳銷組織?
在廣州地區22人涉“善心匯”案中,部分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審理認為,“善心匯”組織會員通過購買“善種子”激活會員賬號加入系統運作,并通過“贈與”“受助”行為及不斷發展下線成員獲取返利,“善心匯”系統自身沒有資本增值渠道,惟有依靠發展下線會員來支撐前期會員的盈利,該系統的“跳級分潤制”即是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屬于典型的“拉人頭式”傳銷活動。
網絡傳銷下線人數怎么認定?
梅州市梅縣區法院作出的判決中,被告人劉某斌的辯護人提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下級會員人數是以身份證注冊人數認定,而事實上可能存在一個會員借用多個人的身份證注冊的情形,因此該數字不能客觀真實反映下線人數,只能起參考作用。
梅縣區法院審理指出,經查,劉某斌的該賬戶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于第4層,下級層數33,直接下級23,總下級會員數為204187,獲利20多萬元;李某良的賬戶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于第5層,下級層數32,直接下級8,總下級會員數93835,獲利10多萬元。根據司法鑒定意見,被告人發展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人數遠遠大于相關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人數,結合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認定被告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廣大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被高利誘惑自覺抵制傳銷
查處“善心匯”案時,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傳銷犯罪案件持續高發,不法分子不斷變換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愛心慈善”“虛擬貨幣”“電子商務”“微信營銷”等各種名目,策劃、組織傳銷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公安機關將繼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同時,提醒廣大群眾提高防范意識,不被高利誘惑,自覺抵制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共同維護好經濟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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