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監管問題。
目前很多數字貨幣借貸平臺為逃避可能的監管,都會采取一種“出口轉內銷”模式,即服務器架設在海外,但服務面向國內投資者。
對此,北京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曉峰律師曾在接受采訪時稱,“涉及借貸、理財的機構,按國內法律規定需要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例如企業需具備一定注冊資本,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等持有的股份不能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并需按照規定到金融監管部門登記備案或取得相應牌照。而目前數字貨幣理財平臺本身毫無合法性可言,完全是在國內監管范圍之外。”
在我國的法律語境中,只有被法律規定為“物”的東西,才能進行質押。對數字貨幣借貸理財,中國銀行(601988)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數字貨幣質押借貸是否合法取決于‘幣種’,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借款人持有比特幣,即‘特定的虛擬商品’,通過抵押以達到融資目的,法律是可以容忍的;但我國法律未認可其他原生代幣為合法的虛擬資產?!?/P>
監管缺位的另一個問題,就是理財平臺主體性質不清。對于數字貨幣借貸平臺而言,它們的角色應該就是中介。但如今,由于缺乏監管機制,部分平臺手中可能大量持有用戶出售的數字資產。這就變相形成資金池,平臺完全有可能用其進行量化投資或投資其他高風險理財產品。鎖倉模式同樣存在這一問題。
這類風險,可能會導致P2P暴雷在數字貨幣世界重演。P2P之所謂暴雷,就是因為原本只應從事信息中介業務的平臺變相吸儲,并把用戶托管的資金挪用,致使用戶受損,最終引發連鎖暴雷。
但同時,數字貨幣理財現階段又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監管。其原因就在于法律對數字貨幣的歸類與定義尚未十分明確。目前很多數字貨幣借貸平臺的利息收益都是通過數字貨幣進行結算,雖然換算下來可能年化年息遠遠超過監管規定的36%的法律紅線,但由于數字貨幣在我國不被視為貨幣或資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可知,通過數字貨幣進行借貸并不在規定范圍內,由此計算出的利息也不能算做利息。這樣,反而使一些數字貨幣借貸平臺繞過了監管規定。
數字貨幣理財市場要想真正發展起來,就不能一直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跋噍^于網貸市場,數字貨幣理財市場的發展道路仍需觀察,但需要肯定的是盲目無序地發展并不利于數字貨幣和數字資產行業,數字貨幣理財市場亟需監管介入以建立完善的數字貨幣理財準入制度和經營規范,從而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金融穩定與國家安全?!标愒品迓蓭熯@樣對零壹財經?Binary說道。
如今的數字貨幣理財市場,彷佛就走在P2P網貸曾經走過的老路上。
在監管尚未來臨之前,百無禁忌。
數字貨幣理財,仍將繼續這場“灰色”的狂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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