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區塊鏈應用屬于“法律之地”,應該被納入國家治理版圖
1)承認加密資產和智能合約的法律地位,搶占加密交易市場
關于加密資產是否屬于受保護的財產,以及智能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世界范圍內并未形成共識。英國在這方面走出關鍵一步。2019年11月,英國發布了一份重要的法律聲明,確立了加密資產和智能合約在法律上的財產和合同地位。該聲明領導者英國高等法院大法官杰弗里?沃斯在介紹聲明時指出,雖然加密資產具有不同于傳統財產的特征,如虛擬性、加密認證、分布式,但仍然具有財產的所有特性,因此屬于法律上的財產。智能合約是在雙方之間轉移所有權和價值的合法途徑,法院可以執行智能合約條款。英國為加密資產和智能合約確立法律地位,其目的在于實現英國全球金融科技領導者的地位。
德國一直禁止銀行和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數字資產,但德國已準備通過立法賦予銀行銷售包括比特幣在內的數字貨幣,并認可銀行作為數字貨幣的托管機構。據說,該法案已經得到銀行業協會的認可。新的法案可能推動德國成為下一個加密貨幣行業中心。
2)梳理數字貨幣種類,實施區別監管政策
2019年1月23日,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發布《加密貨幣資產指南》,該《指南》表明英國在加密數字貨幣監管方面的靈活和中立態度,這也是英國政府傳遞給數字貨幣市場的一個重大利好消息。
《指南》的主要內容是對加密貨幣的分類和監管做出指示,明確監管機構的職責,并對消費者選擇數字貨幣以及判斷交易成本和風險提供幫助?!吨改稀穼⒓用茇泿欧譃槿悾?/P>
第一,去中心化的交易型代幣如比特幣、萊特幣等,由于未經國家金融機構發行,該種貨幣以及從事該類貨幣兌換的交易所不受監管。
第二,證券型代幣是“與股票、債券或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等傳統工具相同或類似”的資產,這些代幣系特殊投資,適用《被監管行為法令》規定。證券型代幣作為一種可轉讓證券在資本市場上交易,適用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的規定。
第三,實用型代幣是那些讓用戶可以訪問產品,但不授予與證券型代幣相同權利的代幣,除非它們被定義為電子貨幣,方可適用《電子貨幣法令》,否則不受監管。
按照《指南》,從事受監管代幣業務的企業需要向金融行為監管局申請牌照并獲得授權,或滿足招股書、透明度等要求而獲得豁免,否則,相關人員會負刑事責任。同時《指南》也意圖營造有利于加密資產發展的沙盒監管環境,即沙盒內的企業將享受金融行為監管局單獨的指導、部分要求豁免等政策扶持。
受英國影響,2019年3月28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布《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明確從事證券型代幣發行(STO)應當納入監管范疇,應當事先獲得牌照或注冊,否則視為刑事犯罪。由于證券型代幣屬于“復雜產品”,只能發售給專業投資者,發售人應當采取額外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如盡職審查和風險警示。
3. 運用多種監管方式控制區塊鏈的應用風險
1)區塊鏈服務提供商是區塊鏈監管的“抓手”
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國會通過《支付服務法案》,目的是通過牌照制度促使數字貨幣交易合規。按照《法案》,和數字貨幣業務有關的牌照分為貨幣兌換商、標準支付機構和大型支付機構牌照。貨幣兌換商由于業務量小,受監管也較少。標準支付機構和大型支付機構均受到更多的監管。
按照《法案》,數字貨幣交易所、錢包、礦池、OTC平臺都被視為支付型服務商,需要申請相應牌照以合規化運營。自《法案》頒布起,相關機構在6個月時間向金管局牌照備案。申請牌照企業還需要滿足反洗錢規定,驗證客戶身份,并將可疑交易上報金管局。申請牌照企業要滿足金管局對技術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這些企業需要接受金管局的定期抽查,避免違規操作,以免受到吊銷牌照等處罰。該法案讓新加坡的數字貨幣行業不再處于監督的灰色地帶,也讓新加坡步入數字貨幣監管體系化的國家。
2019年3月15日,日本內閣會議通過《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為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牌照申請設定了時限,自2020年4月(修正案預計生效日期)起,18個月內未完成牌照申請的準交易所將不得繼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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