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比特幣以及區塊鏈等概念越來越多的被接受,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方興未艾。
而另一邊,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涉及比特幣的案件正在呈現逐年上漲的趨勢:從2014年的12份文書飆升至2019年的618份。從案件分類來看,在總共1206份文書中刑事案占比過半,達到了619份;民事案和行政案分別為573份和3份。其中,在刑事案件中盜竊、詐騙以及擾亂市場秩序是近年來涉及BTC的主要案件,分別達到了202件、139件和58件之多。
以下根據三個案件,了解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地位究竟為哪般?
案件一:比特幣屬性?
案件回顧: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云(馬來西亞國籍)至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毆打和威脅皮特、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
嚴冬等四人被刑事處罰,并承諾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然而,只是一張空頭支票。皮特、王曉麗將嚴冬等人告上法庭,請求返還比特幣及天空幣。
一審法院判決嚴冬等四人共同返還皮特、王曉麗比特幣18.88個、天空幣6,466個,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
嚴冬等四人不服上訴。二審中,皮特、王曉麗自愿放棄追索天空幣,但堅持追索比特幣。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天空幣的相關內容予以相應變更,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針對該案件,某律師對金色財經表示,就法律而言,這一案件的意義在于:通過承認虛擬幣是法律上的“財產”,給予其法律上的保護。
目前,就給予財產屬性的比特幣而言的盜竊是成立盜竊罪的,這已經是為鏈圈和法律人所公知的事實。而一直以來,對其他虛擬幣進行的盜竊、搶劫等行為,由于不具有財產屬性,司法實踐中并未將其作為相應財產犯罪進行處罰。
之所以比特幣特殊,是因為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通知中,對比特幣的性質作出了認定: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基于對商品性質的承認,任何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都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也不能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是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買賣。
因此,2013年出臺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實際上確認了比特幣是一種能夠為人支配、控制,能夠轉移的現實具體的財產利益。
而法律保護,恰恰要求“財產利益”的計算。作為其法律依據,例如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本罪中“財物”是指能為人所支配的顯示具體的財產利益;可見,比特幣等代幣要想作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前提是其構成《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中的“財物”。
案件二:其他加密貨幣是否具有同等地位?
案件回顧:2018年8月16日,海淀法院公布了首例比特幣現金BCH爭議案,判決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酷達”,OKCoin幣行網經營方)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這是一場投資者聲稱“比特幣現金提取‘領取’按鈕消失,要求OKCoin賠償未領取期間BCH價格下跌損失”,而OKCoin表示“已盡到通知和引導的責任”的爭議。
對此,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但原告(馮先生)關于賠償比特現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海淀法院判決樂酷達公司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對于此類案件,金色財經咨詢相法律人士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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