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經濟協會于2月13日發表了對金融廳征集意見的“關于修改令和元年資金結算法等政令、內閣府令案等公布”的意見。對STO的相關項目和虛擬貨幣衍生產品總結了4個意見,并公開了提交的文件。
日本新經濟協會提出的意見中,第一個是關于“電子記錄轉移權利”的適用除外條件。在內閣府令案中,STO的私募中包含“要求個人持有超過1億日元的資產”,這被認為是一個障礙。對于現有的私募制度來說,這是更嚴格的條件,風險降低可以通過數字化來進行。
第二個同樣與STO有關的東西。今后的制度設計時,應參考美國證券法規,取得系統平衡。關于STO,日本新經濟協會在2019年7月發表的“面向區塊鏈社會實施的建議”中也匯總了意見,闡述了這些要求。
第三個是關于虛擬貨幣衍生產品的要求。內閣府令案中雖然記載了杠桿倍率與虛擬貨幣的種類無關,杠桿倍數最多應為兩倍,但是應該按照現行水平的4倍或者虛擬貨幣的種類進行設定。日本新經濟協會指出,根據貨幣種類的不同,價格變動率也有很大差異,嚴格的限制是擔心用戶流向海外的加密貨幣交易所。
第四項是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市場風險當量、交易對手風險當量和基本風險當量的計算法。虛擬貨幣的市場風險相當于計算出的風險權為100%的根據不明,應該重新考慮。有18%的風險權威例如商品。根據作為商品的WTI原油期貨和Bitcoin的波動性是同一水平,兩者之間產生5倍以上的風險權的差的事作為根據不明確且加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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