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礦工補貼。以礦工補貼/激勵的方式記入每個區塊的第一筆交易,沒有對價,電費不構成對價,在法律上叫原始取得。此一階段,比特幣沒有任何價值,包括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在法律上不構成財產,不能對其征收財產稅或流轉稅。但此一階段,歷時很短,只有6天,2009年1月3日-2009年1月9日,1月9日,創世區塊的比特幣第一次被發送,并產生了第一筆以比特幣計價的交易費,該筆交易費成為傳送比特幣這個服務的對價,由此比特幣開始進入第二階段,與交易發生關系,與人類關系發生聯系。
第二階段,礦工費。以ouput形式記入區塊鏈,也就是礦工地址,作為礦工處理交易的服務費報酬。礦工費在法律上的本質是合同對價,該合同屬于民法上的射幸合同,在礦工與用戶之間訂立,即礦工經過哈希競爭,最快者取得處理用戶交易的資格,并獲得交易費的對價。礦工費在經濟上構成比特幣價值的基礎來源,理想情況下,礦工費應當相當于礦工處理該筆交易的成本和利潤,包括電費、硬件、軟件、人員成本和礦工應獲利潤,如成本和利潤以法幣計價,則以礦工費支付的比特幣數量的價值與該等法幣的價值等價。此一經濟學邏輯決定了比特幣的法幣價格,凡是超出此價格的均為投機,不能反應比特幣的真實價值。按估算,處理1M容量的成本和利潤約在1美元,也就是BTC的經濟學價值在1美元左右。
此一階段,有兩個需要特別注意的點。1)礦工費的最低標準是以硬編碼的形式編入腳本中的,即1聰1字節,非由合同雙方與用戶協商或競爭形成的,本質上屬于格式合同,因此難以反映真實對價;真實對價要到第三階段才能形成。2)也因為第1點,目前以比特幣作為計價單位的礦工費并不能覆蓋礦工的成本與利潤,礦工是靠挖礦補貼維持,而補貼品的價格主要靠投機形成,故目前階段的比特幣單獨作為礦工費的計價單位時,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通用貨幣。在會計處理時,只能以礦工的一般流動資產計算,而不能以現金資產計算。
因此,關于此一階段比特幣的稅法處理,如需征稅的話,我有以下觀點,1)以法幣計稅;2)比特幣系特殊的、具有一定通用流通價值的商品,介于普通貨物與法幣之間,故可用比特幣直接征稅,此類似于金銀貨幣時代的以實物征稅,比如中國古代長期以谷物作為繳稅單位,此種征稅辦法,也有利于國庫的比特幣存儲,因為不能排除比特幣將來成為真正貨幣,這個可能性極大。
第三階段,債權(合同)的計價單位。所謂債權(合同)的計價單位,即商業合同以比特幣作為支付本位幣,當此階段來臨時,比特幣真正成為貨幣,那時以比特幣計價的礦工費將由市場競爭產生,可以真實覆蓋礦工的成本和利潤。此階段大規模來臨之前,也就是國家尚未承認比特幣為國家貨幣時,對部分采用比特幣作為計價單位的商業合同,我認為可以用比特幣作為征稅單位直接征稅,就是前面提到的相當于實物征稅。
四、比特幣作為金融或其他價值衍生物(Tokenized)的法律性質
比特幣是現金,是物理性貨幣,發行速率恒定,總量恒定,不具有信用擴張能力,為滿足現代經濟和交易便利,衍生物也就是Token非常重要。我甚至認為,衍生物token是比特幣進入商業化應用的基本前提,沒有token,比特幣進不了大規模的商業領域,也成不了交易媒介。
比特幣的衍生物與現實經濟一模一樣,無非是金融類產品和各種各樣的價值憑證,如證券(股票、期貨、期權、債券、支票、付款憑證等),或者會員證、電影票、車票、購物券、游戲券等日常生活類。理解現實生活中的衍生物發行與流通,也就理解了比特幣上衍生物的發行與流通。
目前能夠發行Token的數字產品很多,ETH、EOS、BCH等等都能發,技術本身不難。不過觀察下來,我認為基于BSV的Tokenized方案最與現實經濟與法律融合,是最能實現與成功的方案。Toeknized的白皮書很長,我翻譯都花了半個月,近80頁,差不多是一本書的厚度。為簡要說明,我以一個例子入手。
BSV群的一位朋友想發行一個芒果幣,可以贈送,但主要是購買,持有此幣的人可以憑此換芒果,也可以轉讓。不過我寧愿稱為芒果券,因為這不是幣,幣是有特定含義的,而是券。所謂幣??的說法也是胡扯,還有什么鏈圈,都是胡扯。沒有什么幣圈、鏈圈,幣就是鏈,鏈就是幣,無幣無鏈,無鏈無幣,只有一幣一鏈,一個幣就是比特幣BSV,一個鏈就是比特幣鏈或metanet。其他的所謂區塊鏈,盡管去試驗好了,最終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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