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侵權、違約、犯罪而導致的比特幣損失應受法律救濟。比如,因他人故意或過失損害電腦硬盤而導致比特幣私鑰丟失應獲賠償;因合同欺詐、一般違約導致的比特幣損失應當賠償;因犯罪行為而盜取的、搶劫的比特幣應當返還受害人,等等。因此,目前中國有些法院的判例,認為比特幣不受法律保護,而拒絕立案、或判決合同無效、或者不認定盜竊罪而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罪是不對的。不過也有不少法院的裁決是正確的。
3、涉比特幣的法律救濟時應以支付與損失額等量的比特幣為原則,注意是等量不是等值,而以價值賠償為例外。什么意思?偷了或騙了兩個比特幣,應當賠兩個比特幣,而不是賠相當于兩個比特幣的人民幣或美元或其他,只有侵害人沒有比特幣支付時,才考慮等價賠償。這涉及到比特幣的一個重要法律和經濟特性,它是總數恒定的交換媒介,是以數量進行計價的現金或商品,民法救濟的首要原則是恢復原狀,即權利彈回到權利受損之前。只有在不能彈回時,才實現等價賠償;第二是因為比特幣是種類物,是特殊商品,種類物間可任意替換,返還同等數量不存在法律障礙。
4、不提供錢包私鑰,法律上怎么強制執行?有一個比較流行的觀點,說比特幣由持有人以私鑰控制,只要不交出私鑰,法律上難以執行,不能執行的錢成不了貨幣。首先,大家可以想一下古代借金、銀或民間借實物如一塊肉、一輛車(損壞了)怎么辦?以他物抵償;其次,想一想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或中國的楊白勞,有錢而拒不還錢怎么辦?不講私刑,公法上可使用刑法手段,如我國刑法的拒不執行罪;第三,在技術上可不可以凍結老賴的特定UTXO?比如法院命令礦工對老賴的現有Tx拒絕驗證,在UTXO花不出去的情況下,老賴不如還錢。這點可能需要全球司法合作,只要技術可行,法律上不難。第四,在區塊鏈上將老賴納入失信人黑名單,在一切皆可通證化時,火車票、飛機票、酒店訂單都可以通證化,如此,老賴幾乎寸步難行。比特幣很輕易地就解決了失信人問題,以上幾招,叫人不得不誠信,賬戶上有比特幣的,可能就乖乖執行債務了。
所以,無論比特幣是商品,是現金,是貨幣,還是別的什么比如證券,其實質都是法律上的物,權利人對其享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二、比特幣作為數據儲存載體(全球唯一賬本)的法律性質
不可篡改的賬本是比特幣最為重要的特性,回顧中本聰的發明歷程,可以知道,他首先是為了尋找一種全球唯一賬本的方法,然后才設想為了維護這個賬本的唯一性、不可篡改,必須對記賬人有所激勵,才有了內生的記賬單位比特幣,你用比特幣記賬,又用它作為激勵手段,錢就這樣成了。所以,賬本做好了,比特幣才有價值,而不是相反。
比特幣的賬本包括兩項數據,一是價值數據,即記賬單位比特幣的流水;二是與交易有關的數據。凡能交易的,凡可數字化的,如買賣合同、付款憑證、發票等等,皆可入賬,也必須入賬,這是包羅萬象的,由此形成不可篡改的證據鏈,并與價值數據相互映證,構成牢不可破的權利鏈。
關于不可篡改的證據,今天講兩個問題,也是BSV與其他數字貨幣社區經常爭議的話題:1、隱私、化名與匿名;2、非法數據上鏈的法律責任
1、隱私、化名、匿名
一個人拿5塊錢到鄰村一家不認識的小店買了一包老鼠藥,后來村里發生了鼠藥致人死亡案件?,F場遺留物證明該藥來自此店家。
1)除了店家,并無別人知道他買過鼠藥,這是隱私。
2)雖然他與店家不認識,也未向店家告知自己的真實姓名及任何假名、化名,但警察找上門時,店家記得他的相貌、口音,身高,警察走訪了很多人,大都描述了與店家描述相同的特征,最后鎖定他為嫌犯。這是化名。
3)他買藥時蒙著臉,弓著腰,戴著手套,躲避了所有的監控,未與店家有任何語言交流,警察找到店家時,除了有人買過藥,店家無法提供任何有用信息,走訪本村與鄰村的所有人,警察仍然無法找到任何線索,成了懸案。這就是匿名。
比特幣上的匿名,是指第三種情況,系統切斷了與付款人身份關聯的任何聯系,無KYC,無反洗錢措施,除了有人付過錢,系統沒有保留任何與身份關聯的數據。這種匿名就是蒙臉、弓腰、不做聲、躲開了所有監控的購藥人。正常的人類社會會允許這種貨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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