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間的推移,民間慈善也迎來了一定程度的政策利好。基金會的繁瑣流程終于在 201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頒布后得以緩解,慈善法的通過為非公募基金會提供了新的募捐渠道,也為慈善組織提供了最優化的支持,民間慈善組織合法化的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
信息不透明
近年來,我國慈善組織的透明指數雖然逐年有所提高,但在一些重點且敏感信息方面,如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薪酬、經審計的慈善項目財務報表等,絕大部分慈善組織仍未能提供。
即便有此類基于互聯網的信息集中式發布平臺并不意味著它就是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最佳渠道。各類信息報告的原文并不能及時便捷的獲取。一些慈善組織的網站仍然存在披露信息不全面,時效性不強以及披露的信息無法驗證的情形。
暨南大學傳播學教授吳文虎說,「在社會出現階層鴻溝、壟斷群體依靠特權實現欲望的環境下,底層群體的被剝奪感很容易被擴大和加劇,敏感的民眾迅速結成了集體不信任,因此,越是不透明的制度和立場,就容易成為引爆民怨的火藥桶?!?/P>
如何獲取公信力
那么慈善組織該如何重獲公信力呢?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了解公信力的生成機制。筆者推崇的一位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的社會學教授在他的論文「生產信任:經濟結構的制度基礎」中寫道:信任來源于交往過程,來源于組織特征,來源于法律制度。
他認為雙方交往的歷史聲譽會給予對方信任,具有相似社會性的雙方容易建立信任,法律制度為人的行為提供了保障,同樣能夠產生信任。
第一,對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方面來說,有良好的過往歷史與名聲的慈善組織容易獲取公眾的信任。而公眾對于慈善組織名聲的判斷主要有兩個依據:1. 來自慈善組織主動公布的一手信息。2. 來自輿論的二手信息。二者都會影響公眾對于慈善組織的信任。
舉例來說,很多慈善組織會邀請捐贈人參與項目考察,目的就是讓捐贈人獲得一手信息。在慈善組織與捐贈人之間持續的互動和交往歷史中,雙方可以通過正向回饋來迅速積累信任。同時在二手信息中,媒體、自媒體和專家等扮演著關鍵角色。公眾通過這些渠道獲取的信息積累之下,會形成對于此慈善組織的判斷。在媒體中扮演正面角色的慈善組織往往能夠獲得公眾的信任。
慈善組織想要取得公眾的信任,必須設法令公眾獲得慈善組織內部和外部發出的真實、權威、可靠的信息。但信息的傳遞方式決定著慈善組織的真實信息是否能夠到達公眾身邊,從而決定了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程度。由于信息傳遞過程中存在遺漏、扭曲現象,且信息傳遞環節越多,信息遺漏越多,所以第一手信息和第二手信息對慈善組織公信力有不同的影響。對于普通公眾而言,很少依靠第一手信息,大部分依靠第二手信息來判斷是否給予信任,而公眾拒絕給予信任依據的信息也主要是二手的。
第二,人們根據慈善組織的某些社會型特征來確定其是否可信。公眾與慈善組織的價值觀越相似,慈善組織越符合公眾的期望,那公眾就會越信任慈善組織。
信任和期望聯系在一起,信任越大,對被信任者的期望越高;信任越小,對被信任者的期望越低。眾人長期對社會角色的期望會固化為該角色的行為規定,如果該角色沒有達到眾人的期望,則會被認為失信,并因此受到懲處。即使眾人對該角色的期望不合理,該角色也會因為達不到期望而受到眾人的制裁。如果被信任者的行為達到或超出了信任者的期望,雙方的關系就得到鞏固或加強,信任者以后會繼續給予被信任者信任。慈善組織要明白公眾對他們的期望是什么,捐贈人把有價值的款物托付給慈善組織,就同時賦予了慈善組織把捐贈款物用好的期望。
第三,法律為雙方提供了有力的強制性保證,失信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一來,當法律實行其職責時,公眾會更加信任慈善組織。
2016 年出臺的《慈善法》解決了慈善行業「無法可依」的問題,但是由于歷史遺留原因,公眾所期待的「執法必嚴」問題還在進一步執行中,期間所積累的問題爆發,也是公眾對于法律執行力度的不滿。當慈善組織無法回應公眾合理的期望,甚至故意作惡時,能夠依法對其進行懲處,不光能夠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提高違法成本,同時也會提高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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