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人民網(603000,股吧)新聞
2012 年中國經濟網新聞
更危險的是由信任危機開始導致信任危機加劇
從不信任出發,經過一系列邏輯演化會導致更惡性的循環發生。不信任 -> … -> 更不信任。比如:不信任 -> 應對更多質疑 -> 更少精力處理捐贈 -> 解決事件效果更差 ->更不信任不信任 -> 捐贈金額少 -> 困難地區更難得到幫助 -> 地區發展更緩慢 -> 需要幫助的人更多 -> 影響整體經濟發展 -> 捐贈的金額更少 -> 更不信任還有很多類似的邏輯演化 …
慈善組織缺乏有效監管
「郭**事件」、「中非希*工程」、「尚*詐捐」、「宋*齡石像」、「4* 斤女孩」以及各類及其事件等飽受公眾質疑,似乎收取管理費和開具發票成了一種盈利行為。每年高額的管理費都進入了管理人員的腰包,因為其官方的出身,導致外部監管對于他們的監督有名無實,公眾對其的監督也只能停留在訴諸輿論,但往往這種文章無法存留太久。政府作為外部監督者未能實施有效監管,而是以行政方式直接參與慈善組織的日常經營。
我們從政府在近期各類事件后的措施就能管中窺豹。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方式加劇了監管的難度。官方背景的慈善組織借助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獲取資源,開展運營活動,而行政化的監督又無法有效對其進行管理,最終當信任危機事件產生時,喪失的卻是政府的公信力。
民間慈善組織缺乏合法地位
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最主要構成為合法性。法律為其背書是迅速獲取公眾信任的最有效途徑。合法意味著根據公認的傳統和準則而得到了公眾的支持。慈善組織必須獲取一定的法律地位才能獲得公眾的承認,獲取公眾承認是獲取社會資源的最主要途徑。在這種共識下,民間慈善組織對于獲取合法地位有著天然的需求。但事實上,民間慈善組織與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之間模糊的關系,監管方的不確定,性質確定上的模糊不清是無法獲得公眾信任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民間慈善組織中有 80%以上屬于「非法存在」。
壹基金就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這個 2007 年在北京正式運營的私募基金掛靠在其它機構名下,可以借助其它機構的名義向社會公開募捐。但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其一度面臨中斷的危險。掛靠在紅基會名下的壹基金因不具備法人資格且沒有公章,在與企業深層次合作、調動款項等事宜都受到了非常大的限制。在汶川地震后,壹基金試圖從善款中撥出 400 萬元用來災后重建處理,但礙于撥款需要通過那些機構進行一系列復雜的審批流程,400 萬元從北京撥到四川后仍然用不了,最后又打回了北京。最終,壹基金只得在等待募捐款走流程的期間,先由團隊以個人名義出資墊付,進行前期的賑災工作。
另一方面,法律對民間慈善組織的身份合法化程序設置的門檻過高,一些合法化的民間慈善機構卻打著慈善的幌子招搖撞騙,使得慈善組織的公信力進一步下降。嫣然天使基金成立后,首要任務便是尋找到合適的定點醫院,合作完成對唇腭裂患兒的救助。但慈善基金會在成立初期,李亞鵬便對醫院提出了「三大條件」,絕大多數公立醫院難以接受這些要求,李亞鵬方面對公立醫院又完全處于弱勢,幾乎沒有勝算。迫于壓力,李亞鵬只能選擇民營醫院成為合作對象。再舉一個例子,韓紅的基金會從汶川地震時期就開始積極捐款捐物,2012 年就成立了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但是直到 2019 年才獲得合法的公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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