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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克蘭反洗錢法即將生效 FATF浪潮下中國何去何從

            對于不超過30000UAH(約1200美元)的虛擬資產轉賬,支付服務商應確保隨附收款人、付款人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法人實體全稱,賬戶/電子錢包號碼,在沒有帳戶時,則提供唯一的金融交易帳號號碼等。

            “使用等于或超過30000UAH的虛擬資產進行金融交易,應進行適當的驗證”,這包括身份、資產來源和業務關系性質等的驗證。

            FATF反洗錢浪潮

            1989年成立的FATF是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政府間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是全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標準的制定機構。

            2018年6月22日,FATF發布新版《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指南》,針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制定了具有約束力的全球標準。

            近年來,第一批國家開始監管虛擬資產部門。

            例如,美國擁有一套全面的,技術中立的監管框架,用于監管和監督“數字金融資產”;自2013年以來,瑞典金融監管局一直將比特幣和以太坊視為支付手段,這意味著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應遵循許可制度;日本于2016年修訂了《支付服務法》以應對2014年大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破產;墨西哥在2018年9月發布了建立與虛擬資產相關的發洗錢措施和程序的標準。

            自2018年10月起,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要接受《挪威反洗錢法》及其義務的約束;去年3月,意大利通過了更新版的《國家風險評估》,包括對虛擬資產風險評估;芬蘭《虛擬貨幣提供者法》于去年5月生效,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必須在芬蘭金融監管局注冊。

            此外,2019年底通過新版反洗錢法的烏克蘭并非FATF成員國;今年2月,韓國在反洗錢措施上采用FATF加密貨幣準則的立法速度將會受到冠狀病毒的影響;今年年初更新反洗錢規則,銀行要經營數字貨幣業務需得到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批準;中國香港擬在新版《財政預算案》中將虛擬貨幣服務提供者納入監管框架;土耳其計劃在今年開發加密市場監管框架。

            從烏克蘭到韓國、土耳其,各國同時制定新的以加密貨幣為重點的反洗錢規則的動力來自于2019年發布的新版FATF指南。

            它呼吁成員國更新其國內法律,以便“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將在一年內達到與傳統金融機構相同的信息披露標準。

            監管政策是否適應國情

            FATF將于2020年6月審查各國關于新版監管指南的執行情況,包括:虛擬資產經營者在反洗錢是否有所進展、虛擬資產領域的風險、市場結構是否有潛在變化等。

            但是,到目前為止,大多數國家尚未采取任何行動。在加密貨幣領域里,各國采取的反洗錢標準呈現出碎片化態勢,國家不同,政策不同。而其他國家則完全禁止虛擬資產。

            中國成為FATF正式成員是在接受第三輪互評估后的2007年,是39個成員之一。

            2018年1月,中國央行金融監管機構已經開始向數字資產交易所調查了解是否滿足關于反洗錢和資本管制的合規條件。

            2018年10月,央行牽頭發布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留白處理,辦法第四條授權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為代表的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則,以起到解釋并細化的作用。

            這里也只是突顯中國互金協會在監管中的地位,政府層面并未制定系統的以加密貨幣為重點的反洗錢法律。中國在境內禁止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同時,試圖以發行CBDC以降低洗錢風險。

            FATF指令提供了一般性指導,并為各個國家留出足夠的空間來通過立法來采用這些監管建議。該機構對反洗錢政策的建議雖然沒有約束力,然而,嚴重違反工作組標準的國家會被列入黑名單。

            制定反洗錢政策,就不可避免會涉及到虛擬資產和服務商的定性、監管、運營許可、投資者保護等問題。區塊鏈網絡無國界,對虛擬資產實行“一刀切”,并不能切斷洗錢途徑,同樣也不能為受到欺詐操縱洗錢等傷害的投資者提供保護。

            事實上,一旦制定以加密貨幣為重點的反洗錢法律,將使得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歸類為“有義務實體”,這使得加密機構與銀行、第三方支付商等金融機構屬于同一法律類別。

            而相關機構也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簡單地停止提供服務或操縱市場。正因如此,購買虛擬資產不必擔心受到警告,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查,而非無法可依,違法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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